9月2日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与被告潘某竞业限制纠纷互诉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
腾讯公司请求法院判令:
1、潘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潘某返还腾讯公司向其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人民币50261.04元;
3、潘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人民币1206264.96元;
4、潘某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公证费人民币8055元;
5、潘某支付腾讯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
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潘某承担。
潘某请求法院判令:
1、潘某无需向腾讯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3132.48元;
2、潘某无需向腾讯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费人民币50261.04元;
3、潘某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腾讯公司承担。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六至十一项,其他事项原、被告双方无争议。
一、被告入职时间:2016年8月22日。
二、被告工作岗位:SNG人力资源中心HRBP。
三、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订立情况:被告在入职时与原告订立了合同期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第八条第(四)项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约定不论被告因何种原因从原告离职,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被告不得与同原告及腾讯其他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顾问、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
2018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其中同样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双方进一步明确被告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与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百度、奇虎360、字节跳动(今日头条)等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竞业限制期限以原告最后发出的竞业限制通知书为准。如被告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立即与原告及腾讯其他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约定,被告还应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按照被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二十四个月工资的总额。
四、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50261.04元。
五、被告离职时间及原因:被告于2019年1月4日因个人原因离职。
六、被告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2019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竞业限制通知书》,原告通知被告竞业限制期为2019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再次明确了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及竞业限制补偿支付、违约责任等问题。其中第3条约定:被告承诺,在其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15日之前按照《竞业限制人员个人信息告知单模板》的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原告人力资源部(CRf×××@tencent.com)告知其就业及任职情况。若乙方未按时告知其就业及任职情况的,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当月竞业限制补偿费;或原告获知被告隐瞒信息或提供的是虚假信息,则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第4条约定:被告违约责任:被告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立即与原告及腾讯其他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约定。被告还应当向原告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标准为:按照被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二十四个月工资的总额。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原告经济损失的,被告还需承担损失弥补责任。2019年1月4日,被告填写了《离职信息确认表》后离职。被告离职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被告2019年1月、2019年2月竞业限制补偿费各人民币25130.52元。被告按《竞业限制通知书》的约定于2019年1月15日、2019年2月14日、2019年3月15日通过邮件告知原告离开腾讯后任职情况,2019年1月15日告知的情况是“尚未入职新公司”,2019年2月14日、2019年3月15日告知的情况均是“工作单位:华金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工作内容:HRD”。
原告主张在被告告知其离职后的就业情况时,原告即对被告展开调查,经电话查询无果后,原告的工作人员发现被告在上班时间经常出入南山区来福士广场22楼,且拥有该办公楼进出的门禁权限,与其报备的工作单位华金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的工作地址不符,经从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及询问22楼保安得知,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正是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海大道2163号来福士广场22层(22层仅有一家公司),而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即为字节跳动(今日头条)有限公司,正是跟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公司。
2019年3月14日,原告经向北京丽枫酒店前台查询得知,被告在2019年3月3日至2019年3月9日期间曾入住该酒店,且开具的发票公司为今日头条有限公司。综合以上情况,原告认为被告已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故在2019年3月28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原告就其主张提交了:
1、劳动合同;2、竞业限制协议;3、竞业限制通知书;4、离职信息确认表;5、竞业限制补偿费支付明细表;6、(2019)深盐证字第2585号公证书(潘某反馈竞业限制人员个人信息告知单邮件);7、华金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8、潘某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社保参保缴费明细表;9、深圳今元嘉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10、深圳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查询单及(2019)深前证字第005903号《公证书》【关于字节跳动(今日头条)公司招聘信息】;11、(2019)厦鹭证内字第16050号《公证书》及潘某上班时间刷卡进入南山区来福士办公大楼视频;12、(2019)厦鹭证内字第16053号《公证书》、视频光盘及2019年3月14日电话核查北京丽枫酒店发票信息文字整理稿;13、视频部分截图(证明跟拍视频中的人就是被告本人)。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10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以证据11-13属违法取证为由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被告辩称其离开腾讯后一直处于失业状态,2019年1月至4月期间系委托深圳今元嘉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其代缴五险一金,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2019年2月被告曾与华金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有接洽,该公司有意聘请被告到人力部门任职,故被告在2019年2月和3月向原告报备的就业情况是在华金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工作,但最终因各种原因,被告实际未正式进入该公司工作,一直处于无业状态。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互诉原告)潘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二、被告(互诉原告)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互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费人民币50261.04元;
三、被告(互诉原告)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互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人民币603132.48元。